汊河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是否属于农业农村局下属部门 二轮延包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 信件编号: | LA2025100003 | 来信时间: | 2025/10/09 10:2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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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
| 内容: | 1995年二轮承包中作为家庭户成员享有土地承包权益,但因入学就业户籍转出,现在为国有企业员工,是否能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二轮延包登记?另外,汊河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属于哪一政府下属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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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 | 来安县农业农村局 | 答复时间 | 2025/10/09 15:2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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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内容 |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二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综合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职权范围,申请成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需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的三点条件,同时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关于二轮土地延包。根据《滁州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滁农工办〔2025〕1号)明确“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户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与延包、不得成为家庭承包共有人。” 三、关于汊河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经核实,汊河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为汊河镇党委、人民政府设置的事业单位,非来安县农业农村局下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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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12202000063号

